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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馈2016年冬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通知



            学位办字[2016]21号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学部):
校学位办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2016年冬季480余位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已发送至学院秘书邮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导师及学位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作假行为的,可按正常程序修改并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二、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超过30%,学院、学科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适合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的论文,学院可取消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评估结果为“修改后可以达到申请学位水平”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可修改后于学院收到检测结果后7日内由学院统一提交校学位办参加第二次检测,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第二次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及学位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作假行为的,可继续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第二次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仍超过30%的,学院须在收到检测结果7日内按《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青大学位字〔2014〕6号,附件1)要求调查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论文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需填报《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单》(附件2),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放弃或被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者务必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特此通知。
 
附: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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