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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各类在职研究生学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校2016年秋季学期各类在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缴纳工作,现将收费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各类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学费标准严格执行上级及其学校审批通过的学费标准。学费已包括资格审查费、课程考试费、实验费、学位论文指导费、评阅评议及答辩费等费用。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收费安排  
(一)须以现金方式缴纳学费的在校生收费安排  
 1   、收费范围:2012级(含)以前各年级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下同) 、2016年9月拟提交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答辩学生及其他各类在职研究生老生(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费由医学院另行通知)。  
2   、收费时间:2016年9月20-28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30  
3   、收费地点:青岛大学财务处收费管理科(青岛市宁夏路308号校区办公楼113室)  
4   、缴费需携带材料:①身份证 ②学生证(或学员证)③《青岛大学在职研究生收费明细表》(须注明学号、专业、学院经办人信息等,附件1)。  
(二)须通过银行卡缴纳学费的在校生收费安排  
1   、收费范围:2013级、2014级以及2015级(限2015尚未交齐第一次1/2学费)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在校生。  
2   、收费要求:划卡形式支付。2016年9月23日前将应缴学费打入本人银行卡,为保证扣款成功,卡内至少多存入30元。学生需保存好网上或银行缴费记录并提交与学院备案。学校财务本学期划卡时间暂定为9月26日、10月10日。划卡成功后,由青岛大学财务处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学校收费报销凭据),由学院(学部)负责发放学生,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  
(一)各学院(学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学期学费的催缴以及收费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未按学校统一要求时间以外的缴费由各学院负责与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联系交费事宜。  
(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学费原则上按学年分2次收取,每次收取学费标准的1/2。本学期使用银行卡扣费的学生如果划卡费用与此原则不一致者,财务需要手工更新。故该部分学生信息请以学院(学部)为单位汇总填写《在职研究生扣费数据更新申请表》(附件2),并于每次财务划卡前3天将纸质版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办902,电子版发qdu85954388@163.com,下同。  
(三)10月15日前,各学院统一将财务处(财务核算一室以及收费管理科审核)盖章后的“青岛大学在职研究生收费明细表”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以下简称“收费明细表”)、与收费明细表顺序一致的学生个人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一起交研究生院在职教育办公室,电子版发qdu85954388@163.com。  
(四)学费收取档案归存  
各学院要重视并做好学费相关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学生缴费后由财务处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共4份,其中财务处存档3份,学生留存1份(加盖学校财务处公章),学院存档1份复印件(学生缴费后务必复印一张与学院)。收费明细表原件交研究生院用于学费计算分配,学院须存档一份收费明细表复印件。未达到当年规定缴费标准的欠费学生必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含未足额缴纳费用原因),经学科、学院签署书面意见后由学院负责存档。  
(五)本通知涉及表格材料亦可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使用。下载地址:研究生院-在职教育-下载专区。  
 
请各学院(学部)组织做好本单位在职研究生催缴费工作。对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学院(学部)不能接受其学期注册、学位论文开题及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特此通知。  
 
 
财务处    
研究生院  
  2016   年8月30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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